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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864号

盛晓春与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盛晓春,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864号原告盛晓春。委托代理人濮晓英。被告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闫劲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晓春与盾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晓春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盛晓春与盾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双方之间劳动报酬纠纷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不能按一般民事案件受理。盛晓春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盛晓春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崔 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培植

书 记 员  孙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