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246号

程电芹张勇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泉、刘荣明、程电芹,张勇、李桂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泉、刘荣明、程电芹。

被执行人:张勇、李桂焕。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63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桂焕所有的在茌平县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66350元及分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