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46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泉、刘荣明、程电芹。
被执行人:张勇、李桂焕。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63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桂焕所有的在茌平县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66350元及分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