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497-2号原告雷艳华。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萍,襄阳泰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被告襄阳海华光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光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安华,海华光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麟,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泰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泰凯科技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利杰,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金萍,系李金萍丈夫。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7106301017.本院在审理雷艳华与被告李金萍、海华光源公司、泰凯科技公司、黄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艳华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泰凯科技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艳华撤回对被告襄阳泰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志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