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274号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飞。被告胥锡元,男,汉族。被告雷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胥锡元、雷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永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勾海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