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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3民初274号

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胥锡元、雷敏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胥锡元,雷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3民初274号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飞。被告胥锡元,男,汉族。被告雷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胥锡元、雷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盐亭县指南针工商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永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勾海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