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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司救民3号

石可政案准予缓减免诉讼费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2016)晋05司救民3号石可政:你与沁水县龙港镇吴家沟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并提交了优抚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准予你减交诉讼费7758元。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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