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2016)晋05司救民3号石可政:你与沁水县龙港镇吴家沟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并提交了优抚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准予你减交诉讼费7758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搜索“”
石可政案准予缓减免诉讼费通知书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通知书(2016)晋05司救民3号石可政:你与沁水县龙港镇吴家沟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向本院提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并提交了优抚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准予你减交诉讼费7758元。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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