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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执恢16号

钟贵与周庆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贵,周庆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钟贵,男。被执行人周庆康,男。申请执行人钟贵与被执行人周庆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作出的(2004)通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4年7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贵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庆康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钟贵医药等费共计人民币179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50元、实支费100元,合计执行标的2032.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庆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钟贵于2016年2月17日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通海县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一次性救助人民币269元结案,救助金到位,申请执行人钟贵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并息诉罢访。现国家司法救助金269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钟贵,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通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期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