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3027号原告丁加宝。委托代理人刘平云,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如进。被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岗埠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驻地。
原告丁加宝与被告单如进、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岗埠分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岗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坤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平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如进、农垦岗埠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加宝诉称,2014年秋季,被告农垦岗埠分公司下属临河生产区丁庄队因农忙在原告处购商品和用工作餐,合计欠款10404元。2014年12月15日,由生产队长单如进结算还欠原告812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付。现请求两被告共同给付812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单如进、农垦岗埠分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单如进以经手人的名义向原告丁加宝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临河生产区丁庄队欠丁加宝商店各项费用共计8127。其中工作餐6124元,水3140.5元,其他1139.5元。已付227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单如进以农垦岗埠分公司下属的临河生产区丁庄队名义向原告丁加宝经营的商店购买卖货物,并欠相应餐费。但单如进不是农垦岗埠分公司负责人,也没有提供农垦岗埠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也未提供农垦岗埠分公司事后追认的证据,因此不能够证明单如进的行为是代表农垦岗埠分公司履行职务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能够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本案欠款应由单如进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农垦岗埠分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欠款及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因此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如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丁加宝812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丁加宝对被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岗埠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单如进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田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