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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358-1号

马改花与马玉敏、刘兴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改花,马玉敏,刘兴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358-1号原告马改花。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敏。被告刘兴立,成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改花诉被告马玉敏、刘兴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改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冀A号事故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改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冀A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增儒

代理

审判员  李京京

代理

审判员  康艳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若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