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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1553号

刘庆伟诉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东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庆伟,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东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刘庆伟,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62********),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安镇兴安村范廷屯。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东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1号。负责人董延春。

原告刘庆伟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东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孙唯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