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刘庆伟,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62********),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安镇兴安村范廷屯。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东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1号。负责人董延春。
原告刘庆伟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东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孙唯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