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辖终125号

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诉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X区XX区XX地块。法定代表人FORBESLANJAMESALEXANDER,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毛存光,执行董事。

上诉人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与被上诉人争议的是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依据已终止的协议认定本案管辖权无依据,上诉人住所地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且合同履行地亦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应将本案移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争《产品供应协议》第11.2条约定,“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在向对方发出请求协商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的30日后提交所在起诉方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其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俞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