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96号原告陈昆山,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庆文,福州市仓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钦辉,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李丽花,女,1986年4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昆山与被告陈钦辉、李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昆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昆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