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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396号

陈昆山与陈钦辉、李丽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昆山,陈钦辉,李丽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96号原告陈昆山,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庆文,福州市仓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钦辉,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李丽花,女,1986年4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昆山与被告陈钦辉、李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昆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昆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