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建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乡坤。
上诉人项建浦为与被上诉人杨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项建浦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项建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俏
审 判 员 潘海津
代理
审判员 何星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建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