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509号
原告:余乐楠。
被告:上海悦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1幢150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乐楠诉被告上海悦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乐楠于2016年2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乐楠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乐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余乐楠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