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02财保38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身份号码为2323011969********,现住绥化市北林区XX街XX委***组***号。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身份号码为2306011982********,现住绥化市北林区XX镇XX村*组***号。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2323011987********,现住绥化市北林区XX镇XX村*组**号。被申请人姜XX,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2323011983********,现住绥化市北林区XX街X委*组**号。
申请人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车牌号为黑MUXX**宝马小型普通客车、对被申请人姜某某的坐落于绥化市XXXX锦园小区XXX栋X层X单元XXX、幢号为XXX、面积为74.99平方米的房屋以及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正阳支行工资卡帐号为6217230912000XXXXXX中的存款207,000.00元和对被申请人姜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直支行工资卡帐号为621700107000XXXXXXX中的存款207,0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车牌号为黑MUXX**宝马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二、对被申请人姜某某的坐落于绥化市XXXX锦园小区XXX栋X层X单元XXX、幢号为XXX、面积为74.9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正阳支行工资卡帐号为6217230912000XXXXXX中的存款20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准支取。
四、对被申请人姜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直支行工资卡帐号为621700107000XXXXXXX中的存款20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准支取。
五、对申请人王某某提供的作为诉前保全财产担保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黑XXXX**号揽胜极光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军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永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