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0110民特000336号
申请人:陈棚。
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6号广利大厦15楼。代表人:练亦伟,系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峰峰,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棚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刘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6年1月28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申请人陈棚因交通事故损失的车辆修理费6950元(该款项由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汇入申请人陈棚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海外海支行,开户名为陈棚,开户账号为6213),于2016年2月15日前付清;
二、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