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03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开平,安丘天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委托代理人王明栾,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砚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某王某诉称,2014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双方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接触较少,彼此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明显不合、脾气不对,无共同语言难以沟通。且被告性格暴躁,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综上,原、被告虽为夫妻,但婚姻基础较差,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已无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来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某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某辩称,一、2014年7月,经原某的亲舅舅与被告的亲大姨介绍原、被告相识,二介绍人是同村邻居,基于这种可信赖的亲戚关系,原、被告彼此都已十分熟悉和充分了解,二人经常相处居住在一起,彼此感觉很好,感情日深,为日后结婚生活打下了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二人相亲相爱,关系融洽。虽然原某脾气有点暴躁,但被告一直事事处处迁就忍让原某,不与原某计较,日常生活中尽量满足原某的要求,尽到一个做妻子应尽的责任。被告的温柔贤惠给家庭带来了幸福和欢乐,更加深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影响夫妻感情的纠纷和情形出现。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
二、原某诉称“婚后发现二人性格明显不合、脾气不对,无共同语言难以沟通。且被告性格暴躁,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可能继续共同生活”等是完全错误的。被告与原某结婚后不存在整天吵架的问题。此次原某之所以提起离婚,完全是因为原某的母亲干涉造成的。因为被告与原某二人在早生还是晚生孩子的问题上与原某的母亲产生了矛盾,原某的母亲才迫使原某与被告离婚。之前原、被告在谈话解释中,原某已明确表达出离婚并非其真心意思,实质是认可被告贤慧脾气好,舍不得被告,其离婚是被逼无奈的。可见,原某的陈述明显是虚构的,离婚并非是其情愿的事情。综上,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深厚,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给予被告一个与原某充分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7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前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原、被告及其家人双方之间于同年12月发生纷争,之后原、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12月29日,原某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庭审中,原某补充称2015年12月27日被告到天顺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502室将楼房内的所有物品全部砸毁,并提供了财物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书一份予以证明。另还补充称被告将楼房内的所有物品砸毁后,又到原某的父母处,将原某的母亲打伤,而且被告及其娘家人将原某父母家的物品也砸了。经质证,被告称原某的母亲与其进行厮打,并且手中持有刀子,将被告致伤,并非被告将原某的母亲打伤;原某父母家的物品损毁不是被告造成的,而是双方在厮打过程中因推搡造成的。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主成婚,婚姻基础尚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及其家人双方之间因琐事发生纷争,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双方及家人在今后生活中,应相互理解、体谅及包涵,遇事多加强沟通交流,理性平和协商,正确妥善处理夫妻家庭关系及日常事务,力争和好,创建幸福家庭。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某王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某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砚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