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77号原告刘轩,农民。被告李凤,出生日期、民族及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轩与被告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志群 来自
刘轩与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77号原告刘轩,农民。被告李凤,出生日期、民族及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轩与被告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