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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177号

刘轩与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轩,李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77号原告刘轩,农民。被告李凤,出生日期、民族及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轩与被告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学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