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67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伟,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泉州市丰泽区。2003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11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2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部分1、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买毒人员冷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正伟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尔后,张正伟在泉州市区内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5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卖给冷某。2、2015年2月22日左右,买毒人员冷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正伟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事宜,尔后,张正伟在晋江市青阳镇晋江大剧院附近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冷某。3、2015年3月17日12时许,买毒人员冷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正伟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事宜,双方约定在本区北峰街道见龙亭小区附近交易。尔后,张正伟在上述地点将两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冷某。2015年3月17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晋江市泉安中路中央公寓1831室内将买毒人员冷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冷身上查获被告人张正伟向其贩卖的两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82克)。次日凌晨零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泉秀街道宝洲路万达广场爱琴海公寓1009房间内将张正伟抓获归案。
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2015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正伟让陈某某(另案处理)到南安市霞美镇泉发酒店开一间房,陈即与傅某某(另案处理)到上述酒店开了603房间。尔后,张正伟与“小军”(另案处理)到上述603房间内,张拿出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陈某某、傅某某及“小军”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次日12时许,张正伟又在上述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傅某某、“小军”及陈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正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正伟又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正伟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决定对其数罪并罚。张正伟因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贩卖毒品,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正伟对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第三起事实无异议,提出其未实施前两起贩毒行为,被抓当天是要与冷某一起去向他人购毒;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2015年3月17日12时许,吸毒人员冷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正伟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事宜,双方约定在丰泽区北峰街道见龙亭小区附近交易。尔后,张正伟在上述地点将两小包净重2.82克的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冷某。同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晋江市泉安中路中央公寓1831室内将冷某抓获,并当场从冷身上查获上述两小包甲基苯丙胺。次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丰泽区泉秀街道宝洲路万达广场爱琴海公寓1009房间内将张正伟抓获,并从张身上提取作案工具黑色苹果4S、诺基亚手机各一部。归案后,张正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2015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正伟让陈某某(另案处理)到南安市霞美镇泉发酒店开一间房间,陈即与傅某某(另案处理)到上述酒店开了603号房间。尔后,张正伟与“小军”(另案处理)到上述603号房间内,张拿出一包甲基苯丙胺,并容留陈某某、傅某某及“小军”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次日下午,张正伟又在上述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傅某某、“小军”及陈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归案后,张正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冷某的证言及辨认郎某、张正伟照片及吸毒、买毒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她于2015年3月17日中午联系张正伟,欲向张购买毒品,双方约在见龙亭附近交易,她打车到达后,张正伟在其车上将两包冰毒给她,她给张现金500元。回到郎某租住的中央公寓1831室就被抓了,毒品被查获。后其配合公安机关联系张正伟到爱琴海公寓1009号,张当场被抓。公安机关从郎某租房内查获了之前她向“阿峰”买的毒品麻古。证人郎某的证言及辨认冷某照片及吸毒地点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7日下午,冷某在其租房内打电话给张正伟,要向张购买毒品。冷某打车去泉州拿冰毒,返回租房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她给了冷某600元用于买毒。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张正伟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3日12时许,张正伟要他到泉发酒店开一间房间,他与傅某某就开了该酒店603室。后他与傅某某、张正伟及张正伟的朋友就在房间内吸食张拿出来的冰毒。次日下午,他与傅某某、张正伟及张正伟的朋友、陈某甲又在该房间内吸食张拿出来的冰毒。张正伟给他250元用于交房费。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张正伟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他于2015年3月14日下午在泉发酒店603室,与陈某某、傅某某、张正伟及张的朋友吸食张正伟拿来的冰毒。听陈某某讲是张正伟给了250元用于交603室的房费。证人傅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张正伟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13日12时许,张正伟让陈某某去泉发酒店开房,他与陈某某就到酒店开了603房间,后与陈某某、张正伟及张的朋友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张正伟拿出来的冰毒。3月14日下午,他又与陈某某、张正伟及张的朋友、陈某甲一起吸食张正伟拿来的冰毒。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缴获、扣押的物品情况。3、称重笔录、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涉案毒品的重量及上缴情况。4、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缴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5、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尿液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正伟、冷某、郎某、陈某某、陈某甲、傅某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6、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证实张正伟、冷某、郎某之间通话情况。7、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007)丰刑初字第412号及(2013)丰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书、(2003)晋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2003)泉刑终字第548号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证实张正伟的身份、前科、归案情况及涉案吸毒人员的处罚等情况。8、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及辨认冷某、陈某某、傅某某、陈某甲照片、贩毒地点、所卖毒品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归案后,张正伟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作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正伟是否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前两起贩卖毒品行为。经查,被告人张正伟的供述与证人冷某的证言无法相互印证,缺乏其他证据证实,张正伟庭审中又予以否认,故该两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张正伟的该节辩解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伟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正伟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又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第三起犯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张正伟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张正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正伟所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相应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正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张正伟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苹果4S、诺基亚手机各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静华
人民陪审员 陈芸生
人民陪审员 吴加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江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