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64号罪犯马应锋,男,1984年9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峨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应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0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应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应锋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应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应锋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邱开荣
人民陪审员 吕志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韬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