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34号原告邓奕兵,男,汉族,灵山县旧州镇社区居委会居民。被告邓开宏,男,汉族,灵山县旧州镇横塘村委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奕兵与被告邓开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奕兵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开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奕兵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奕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由原告邓奕兵负担。
审判员 黄茂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德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