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明拥军,居民。被执行人王荣友,居民。被执行人范志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明拥军与被执行人王荣友、范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江
审判员 陈 亚
审判员 吕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