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4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靳丽明,女,汉族,1960年10月11日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伟林,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阴遂安,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生。再审申请人靳丽明因与被申请人王伟林、阴遂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四终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靳丽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劳务提供者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阴遂安、靳丽明曾支付王伟林部分劳务费,阴遂安对包括王伟林在内的欠款清单复印件中自已所写部分当庭予以认可,并称未支付所欠款项,故该债务应当提到清偿。关于申请人申请称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综上,靳丽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靳丽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宾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