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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945号

洪邦定与唐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邦定,唐德生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45号

原告:洪邦定,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唐德生,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邦定与被告唐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邦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邦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邦定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斌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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