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翔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素美。被执行人李红雷。关于原告舟山翔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翔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购房款28万元及其相应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李红雷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台门台兴路201号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国行
审 判 员 李向锋
代理
审判员 郑 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齐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