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24号
原告:湛江市恒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华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深圳龙岗产业转移工业园(黄坡镇吉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占伟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占伟新,男,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张富浩,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911。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恒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占伟新、张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恒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土福
审 判 员 麦郁龄
人民陪审员 杨柳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冼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