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76号原告江苏鼎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通路。法定代表人唐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修文(受江苏鼎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受江苏鼎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382000012158,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宇公司)与被告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宇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鼎宇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鼎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鼎宇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