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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376号

江苏鼎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鼎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76号原告江苏鼎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通路。法定代表人唐伟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修文(受江苏鼎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受江苏鼎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382000012158,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龙门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鼎宇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宇公司)与被告十堰方圆大地桥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宇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鼎宇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鼎宇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鼎宇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小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