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712-2号申请执行人陈丙春,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被执行人钟海彬,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唐红霞,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江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丙春与被执行人钟海彬、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钟海彬、唐红霞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胜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