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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财保46号

张红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财保46号申请人张红英。委托代理人吴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章胜玉,男,1990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王圩村*组**号。申请人张红英与被申请人章胜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红英以被申请人章胜玉所有的车辆与其丈夫朱友保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丈夫死亡并要求赔偿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章胜玉价值6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红英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章胜玉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二、申请人张红英向本院提交30000元现金担保。保全费62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立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冲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