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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0902执恢字第37号

关惠坚与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惠坚,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0902执恢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关惠坚,1975年11月1日出。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卓波,经理。申请执行人关惠坚与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交来按比例分配所得款258.60元给申请执行人,所得款项申请执行人巳领取,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申请执行人关惠坚应得劳动报酬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伟东

审判员  谭协飞

审判员  陈其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梦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