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34号申请执行人何志权,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张小冬,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权与被执行人张小冬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雁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