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393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委托代理人王兴华,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女,汉族,住城固县。委托代理人张小艳,系城固县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罗某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张 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鲁荣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