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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393号

罗某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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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393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委托代理人王兴华,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女,汉族,住城固县。委托代理人张小艳,系城固县孙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罗某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张 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鲁荣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