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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575-3号

康华兴、卢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华兴,卢来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575-3号申请执行人康华兴,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卢来杰,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来杰的集体分红、征地收入、福利金520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颖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