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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430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3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海滨,滨海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法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