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3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海滨,滨海县蔡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法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