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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146号

方路美等、方长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路美,方长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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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方路美等被执行人方长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淳威民初字第000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长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长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长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方长才(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34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姚春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