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方路美等被执行人方长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淳威民初字第000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长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长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长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方长才(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34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姚春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