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久新,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陈久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从他人处购得未经国家药品监督部门许可的“MEDITOXION注射剂”、“J-CAIN”等药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方式进行销售。同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其通过手机联系后,在本区滨江街道欧洲城时代大世界门口车上,向谭某销售并注射“MEDITOXION注射剂”一瓶,收取其人民币1500元。同年10月22日15时许,其到本区松台街道信河街欣翔大厦1幢906室准备再次为他人注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箱子里查获“MEDITOXION注射剂”二瓶、“J-CAIN”药品一桶。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上述药品均按假药处理。另查明,“J-CAIN”药品主要成分为利多卡因,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规定的局部麻醉药。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陈久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药品判定书、身份证明、证人谭某、周某、胡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物品、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另其销售假药数量较少,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销售的“MEDITOXION”药品属于注射剂、“J-CAIN”药品属于麻醉药品,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陈久新关于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其认为赵某的上述行为未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故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同时考虑本案的性质,不宜适用缓刑,故关于可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28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MEDITOXIN注射剂”二瓶、“J-CAIN”药品1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姚宁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卓睿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第十二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