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226号
原告:韩晓利。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
负责人:杨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绍全,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利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晓利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利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韩晓利承担。
审 判 长 陆珏澔
代理
审判员 姚佳林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