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61号
原告:丹江口市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二路仁和小区103#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家汉,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兵,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江口市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江口市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江口市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光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