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0号
原告: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关明。
委托代理人:章关兴。
委托代理人:丁浩。
被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才堂。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1035.5元,由原告绍兴恒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籽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梦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