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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遂法执字第251恢字1-7号

周生与黄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4-14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生,黄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湛遂法执字第251恢字1-7号申请执行人周生,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黄权,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遂法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周生与被执行人黄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3)湛遂法执字第251号恢字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黄权在遂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月信用社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权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月信用社80×××23帐户内工资存款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黄权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月信用社80×××23帐户内工资存款9000元到遂溪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遂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账号:44×××40)。

三、冻结被执行人黄权在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月信用社80×××23帐户内工资存款每月1500元,以9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唐权学

审判员  陆春远

审判员  程浩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