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482-1号申请执行人毛方志。被执行人刘家惠。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毛方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家惠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余夏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