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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行初9号

丁龙保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保,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07行初9号原告丁龙保,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任志胜,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芜湖市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A区三楼。组织机构代码00301029-8。法定代表人金玉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龙保诉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公开了相关信息,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龙保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新

人民陪审员  丁 蕾

人民陪审员  杨万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尚雯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