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张玉梅,女。被告葛建文,男。本案在审理原告张玉梅诉被告葛建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葛建文,原告张玉梅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玉梅承担。
审判长 张 彪
审判员 杜志钢
审判员 石义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