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张玉梅诉被告葛建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玉梅,葛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张玉梅,女。被告葛建文,男。本案在审理原告张玉梅诉被告葛建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葛建文,原告张玉梅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玉梅承担。

审判长 张 彪

审判员 杜志钢

审判员 石义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