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750-1号申请执行人易京全,男,1969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金宝,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易京全与被申请执行人孙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11466号公证书和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88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易京全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金宝给付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在北京无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12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一辆、×××汽车一辆;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现已执行人民币11980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经申请人确认,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执字0188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文清
代理
审判员 郭海宁
代理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