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1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谢长江,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
被执行人:曾美林,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本院在执行谢长江申请执行曾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华
审 判 员 胡玮
代理
审判员 龙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庄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