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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114号之三

谢长江、曾美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3-05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长江,曾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1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谢长江,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

被执行人:曾美林,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本院在执行谢长江申请执行曾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华

审 判 员  胡玮

代理

审判员  龙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庄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