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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761号

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海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张海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299号。负责人莫普雄。被告张海泉,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海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严钲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