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299号。负责人莫普雄。被告张海泉,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海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严钲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