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32号申请人杨明柱,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董福源,男,汉族。
申请人杨明柱与被申请人董福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董福源名下的房屋一户、收割机、土地300亩及四轮554一台。共计价值十万元整,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宋宝名下的房屋。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宋宝名下的房屋,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宋宝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昌乐园小区A区*号楼东数*单元东户*层,面积83.11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骆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