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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118号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18号申请保全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佳益利拉丝厂,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经营者:谭泽泉,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1139

委托代理人:陈雯、吴萍欢,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明华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江门市蓬江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景明。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蔡仕亮。申请保全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佳益利拉丝厂(经营者谭泽泉)与被保全人江门市明华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佳益利拉丝厂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明华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760-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760-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65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明华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伟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样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