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86号
原告:吴林,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孙维凤,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张承来,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马钢二铁总烧结分原料车间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诉被告孙维凤、张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孙维凤、张承来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吴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孙维凤、张承来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贝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