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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686号

吴林与孙维凤、张承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林,孙维凤,张承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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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86号

原告:吴林,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孙维凤,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张承来,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马钢二铁总烧结分原料车间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林诉被告孙维凤、张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孙维凤、张承来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吴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孙维凤、张承来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贝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