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616号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2年5月29日。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22日。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邓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芷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