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467号
原告:周惠然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立兵,
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姚晓辉,原告周惠然与被告左立兵、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晓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祁卫东
审 判 员 张先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