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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467号

原告周惠然与被告左立兵、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晓辉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惠然,左立兵,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467号

原告:周惠然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光傲,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立兵,

被告: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姚晓辉,原告周惠然与被告左立兵、安徽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晓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祁卫东

审 判 员  张先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养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